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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实现“十一五”全省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06吨标准煤下降到0.85吨标准煤,力争降低20%。全省cod(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5.1%,由45.7万吨减少到43.4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7%,由61.3万吨减少到57万吨。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万元生产总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522立方米下降到418立方米,降低2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352立方米下降到246立方米,降低30%。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发展方针,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增量、优化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加快建立健全促进节能减排的体制和机制,尽快形成节能环保型的生产模式、消费模式和城乡建设模式,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以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调整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优化产业项目的投资结构,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相关规定,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认真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任务,其中,“十一五”期间“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机组194.71万千瓦、淘汰小炼铁能力150万吨和小炼钢能力315万吨、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955万吨。通过淘汰火电、钢铁、建材、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5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11万吨;2007年实现节能1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2.2万吨。通过淘汰造纸、酒精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十一五”期间实现减排cod1.5万吨,其中,2007年实现减排1500吨。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省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省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淘汰任务重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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