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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协调机制工作意见

一、成立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

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行长担任;成员由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银监分局、市外汇管理局、市广电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管金融稳定工作的副行长兼任。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承办和落实维护全市金融稳定的具体工作事项。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为维护金融稳定工作联络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便于及时沟通信息,反映情况,落实工作。

二、协调小组职责分工

分析、评估我市金融稳定形势,协调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通过定期召开全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会议。针对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隐患,讨论、研究和制定维护我市金融稳定的有关措施,组织、协调化解金融风险的相关工作。

各负其责,市政府负责领导全市金融稳定协调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市金融业的稳定和发展。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与中国银监会银监分局要在建立健全金融系统性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与风险处置协调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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