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调控意见
各县(市、区),市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2号)精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各地要结合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购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市区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不超过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认真落实省、市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责任,确保完成全年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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