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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落实房产调控的具体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2号)等精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消费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经研究,明确我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年新建住房年度价格增幅不高于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各镇街、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关信贷、土地、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有关部门要加强新建住房价格的管理,加强房价监测,及时将房价波动情况报市政府。

二、切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建立、完善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经济适用住房和农民工公寓为补充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严格按规定筹集和使用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认真执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十二五”规划》,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责任,确保“十二五”期间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22.7万平方米,3500套。

三、强化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加强对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本市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加强住房用地年度供地计划的编制和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年度供地计划,确保年我市开发建设用地投放量不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投放量。优先保障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并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切实把握好住宅用地出让的区域、数量、结构、节奏和时序,增强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实行差别化房地产信贷政策。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全市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自贷款申请之日起前2年中1年以上本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将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五、合理引导居民住房消费。暂定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至年月日,本市及外市居民家庭,可在本市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存量住房,下同);对已在我市新购1套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及外市居民家庭,暂停其在我市新购住房。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购房的,严格按上级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六、大力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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