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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强化土地执法工作意见

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依法整顿规范土地管理秩序,规范批地、管地、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土地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新形势下严格土地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用地需求量不断加大,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势必影响到全县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切实增强依法用地意识,强化节约、集约用地,采取更严格的土地管理措施,促进土地管理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上有序开展。国土部门要牵头相关部门做好土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依法用地意识。

二、强化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法定责任主体,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各镇区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坚决禁止各类违法用地,规范行政行为,自觉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确保不发生违法用地现象。同时,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也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止违法建设的责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防止违法用地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防止违法用地的具体负责人,社区和行政村(居委会)负责人是防止违法用地的直接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规范各类用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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