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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照经营取缔工作意见

为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无证照经营取缔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加强协调,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部门职责,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管理”的原则,严厉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并逐步解决无证照经营的问题,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查处取缔重点

(一)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或者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经营活动的

三、职责分工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遵循疏导与取缔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各司其职和综合治理的原则。

(一)工商部门。负责重点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含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含其他批准文件)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配合其它部门查处各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卫生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业等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执业的行为。

(三)环保部门。负责查处依法应当经环保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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