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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我区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不断推进,各类投资项目逐年增多,建筑市场迅速活跃,全区经济实现了跨越发展。但由于当前我区工程建设管理网络尚不健全,管理覆盖面不到位,工程建设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不少工程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一些工程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多,安全事故、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频繁出现,既扰乱了经济建设秩序,又影响到全区的社会稳定。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全区工程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工程发承包行为

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应招标的建筑工程,必须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招标。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建筑工程,应到区招标办办理直接发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工程化整为零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符合市政府宁政发[2009]49号文件相关规定的特殊工程项目,可由招标人报请区政府批准,履行简易的、特殊的招投标程序。施工单位不得将承接的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部分通过转包或采用肢解的方式分包给他人施工,不得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建设单位不得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

工程建设双方须依法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接受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施工前应申领施工许可证,未经行政许可不得开工。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配备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职工教育培训,落实职工持证上岗要求,依法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注册登记手续;加强重大危险源排查和监控,建立健全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切实做到安全、文明、诚信施工。建设单位应做好施工单位工程款特别是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监督,鼓励和支持施工单位创建省、市优质工程、文明工地。监理单位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实施监理,保障监理人员和设备投入,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施工现场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三、进一步规范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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