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和充分发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标准
按照水利部、卫生部《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农村饮用水安全标准分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水源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低于基本安全最低值,即为饮水不安全。
我省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按照保障水源、改善水质、保证水量、提高标准的总体要求,一般采用饮用水安全标准档次,四项指标为:
水质。供水工程出厂水质标准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农村小型集中式(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下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下)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gb5749-2006中的表4执行。
水量。水量设计标准应符合水利部颁布的《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的规定,采用的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量定额不低于60升/(人·日)。
方便程度。具有供配水管网(或管道)供水到户。
水源保证率。一般地区不低于95%,严重缺水地区不低于90%。
通过新一轮工程建设的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达到具有较完善的净化消毒设施,配水管网供水到户,“一户一表一龙头”的目标。
二、项目实施
(一)整体推进,实行集中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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