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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协调工作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种力量参与解决劳动争议纠纷,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文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共同协商,缺定建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昆明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协调工作机制。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加强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工会以及设立在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人民法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及企业家协会指导下,开展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工作。

第二条劳动争议调解协调工作遵循自愿合法、平等保护、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的程序。

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可以先由工会进行调解。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区域以及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部门可暂不予受理,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调解应在受理争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结束。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和诉讼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亦可委托同级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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