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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污防治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
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气等作为动力燃料的机械车辆。火车除外。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是指机动车排放、蒸发、
泄漏的燃油气体和释放出的机械运转震动噪声。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使用、制造、改装、组装、维修、销售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污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机动车排污实行合格证制度。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须由依法取得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发给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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