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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意见

为规范和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保障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缓解乡镇财政困难,促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按照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财预〔2005〕5号)和市委二届七次全委会决定,现就推进全市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要求,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确保乡镇基本支出需求,防范和化解乡镇财政风险,缓解乡镇财政困难,维护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加快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权不变”的原则一是坚持乡镇的预算管理权不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继续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乡镇政府在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执行。二是坚持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政府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乡镇,资金结余归乡镇所有,乡镇原有的各项债权债务仍由乡镇享有和承担。三是坚持财务审批权不变。属于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坚持“止新消旧”的原则。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乡镇发展农村各项事业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既要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又要对历史形成的债务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

(三)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行“乡财乡用县管”,不搞一刀切。各区县(自治县、市)在坚持“乡财乡用县管”的主要内容和办法措施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探索创新。

(四)坚持“乡为主体”的原则。“乡财乡用县管”是乡镇财政管理方式的创新,是强化乡镇财政管理、缓解乡镇财政困难的需要,但乡镇依然是乡镇财政管理的主体。推进“乡财乡用县管”要坚持“乡为主体”的原则,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改革内容

“乡财乡用县管”是在坚持“三权不变”的原则下,以乡镇为主体,充分发挥乡镇理财积极性的基础上,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的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内容如下:

(一)预算共编。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结合乡镇实际财力,兼顾需要与可能,明确预算安排顺序和重点,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并报同级政府批准。乡镇政府根据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的具体指导意见和要求,编制本级综合财政预算草案,报同级人大批准后执行。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需报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审核,调整数额较大的需报经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批准,并向同级人大报告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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