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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区国有企业普遍进行了改制,有的企业实施了破产。在企业改制和破产的过程中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使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与企业改革相适应,进一步加强我区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确保离休干部安度晚年,确保深化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12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委办发〔2006〕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广大国有企业离休干部为我国的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为国有企业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关心照顾好国有企业离休干部特别是改制和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使他们安度晚年,是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落实好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为重点,逐步建立、完善我区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制。无论国有企业改革怎么深化,都必须严格按照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的原则,确保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各项待遇落实到位、管理服务工作到位。

二、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办法

(一)我区国有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以及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后,企业离休干部的原有身份不变,其管理服务工作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撤并的,由其承续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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