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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首次提名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明确领导干部人选的提名推荐责任,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首次提名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原则;
(三)民主公开原则;
(四)权责相当原则;
(五)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首次提名,是指领导班子集体或个人,在本地、本单位、本系统出现领导职位空缺,同时上级党组织要求推荐符合提拔任职条件或推荐符合提名交流任职条件人选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向本级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提名推荐。
第二章提名责任主体
第四条首次提名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主体是:
(一)各地、各主管部门、各单位党组织;
(二)各地、各主管部门、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三)各地、各主管部门、各单位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
(四)组织部门和组织部主要领导。
第五条党组织或组织部门提名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党组织负责人或组织部主要领导为首次提名推荐责任人。个人向党组织提名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推荐者个人为首次提名推荐责任人。
第三章提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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