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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制度

一、考核对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局、环卫处、交通局、环保局、工商局、公安局、农安镇人民政府。

二、考核办法

由县政府城市精细化管理办公室组织城市管理督查人员,不定期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巡回检查,每天至少检查两次。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反馈给各责任部门,并按本办法确定的评分标准予以扣分。城市精细化管理办公室在下发通知的同时,对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时限并进行跟踪考核。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需改进的问题彻底解决并经验收合格的,原扣分减半,未彻底解决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乘2倍扣分。

精细化管理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接到群众举报或投诉时,办公室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核实,核实结果计入考核内容。

考核工作实行月总评和不定期通报制度。通报范围为副县级以上领导及各相关部门。

三、时间安排

本办法拟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试运行阶段

时间。7月15日-8月5日。

主要任务:

研究制定城市管理办法和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并以农安大路、农安至哈拉海出口、农安至万顺出口为考核对象,对本办法的可行性进行试运行,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相关部门做好基础设施完善和修补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

时间。8月5日-9月5日。

县城市精细化管理办公室对县城所有区域进行全天监督检查,每10天通报一次检查结果。

第三阶段:巩固保持阶段

时间。9月6日开始至年末。

县城市精细化管理办公室每天至少检查二次,每月通报一次检查结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年末总结表彰。

四、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户外广告牌匾设立管理

(1)没有审批手续在户外擅自设立广告的,每发现一处扣0.25分。

(2)临街两侧悬挂的牌匾、广告、标识破损、残缺、陈旧等影响市容观瞻的,每处扣0.2分。

(3)临街两侧设置小牌子、小灯箱等影响市容观瞻的,每处扣0.2分。

(4)未经执法局审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的每处0.1分,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条幅、彩旗、遮阳篷、充气球等广告的,每处扣0.1分。

(5)在县城主要街路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广告、门窗贴字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

(6)路名牌破损、丢失的,每处扣0.2分。

2、户外摊点的管理

(1)未经审批新增设户外摊点或虽经审批,但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2)在门前摆摊设点、店外经营、堆放商品货物、构件设备、清扫物品、生活用品和花盆等杂物的,每处扣0.2分。

(3)临街商铺出现门前乱挖、乱堆等情况的,每处扣0.2分。

(4)未经行政执法局审批,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电话亭、大排档的,每发现一处扣0.25分。

(5)销售农副产品不在指定场所经营,沿街叫卖、流动经营的,每处扣0.25分。

(6)早点、夜市摊点不按指定地点经营,或户外摊点虽经审批,但未按指定地点摆放商品,造成市场外溢的,每处扣0.5分。

(7)早、夜市摊点及季节性市场产生的垃圾,未定时清理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8)未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开展经营性的宣传、咨询、演出等促销活动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9)未经执法局审批,在道路两侧搭建构筑物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10)农安大路、兴华路、黄龙路、宝安路、宝塔大街、德彪街、古城街不得占用人行步道从事车辆维修、清洗活动,每发现一处扣1分。

3、居民日常生活行为管理

(1)城乡出入口道路两侧堆放建筑垃圾,每发现一处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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