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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改造、管理、维护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我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

市城管局所属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具体工作。

市、区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分工,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跨河桥、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渠、污水管渠、排水(涝)泵站、污水处理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禁止偷取或破坏市政工程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市政工程设施及其器材。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对制止、举报损害市政工程设施行为有功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政工程设施发展规划,需要批准的,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旧城改造的市政工程设施应当分别纳入综合开发计划,按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原则,配套建设。

第八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到市城管局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后,由市城管局将其纳入维护管理范围。

第九条市城管局及其所属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应对市政工程设施经常监测、检查,及时管理和维护,并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经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

(一)由市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市政工程设施维护定额标准核拨;

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由投资建设单位或受益单位承担。

市城管局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单位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由管理负责管理和维护;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市政工程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工程设施管理和维护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障市政工程设施完好。

利用市政工程设施从事广告和其它经营性活动,应当经权属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其活动不得影响市政工程设施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或拆除,有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识,执行任务时,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临时停车的限制。

第三章道路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压力管让非压力管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其后期的维护管理由其权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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