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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服务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建设规划局是我县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凡县城规划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市政工程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广场、规划道路用地以及路名牌等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包括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闸门、检查井、取水井、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包括防洪堤岸、河堤、防洪墙、排涝泵站、防洪道及其附属设施;

(五)城市照明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街巷、桥梁、公用绿地、广场等地的照明。

第四条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分工负责制。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管理,公安、交通、司法、工商、环保、电力等部门必须按照职责分工与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建养管并重的原则,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市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以市场运行机制和行政监管为主要形式的管理、养护、维修制度。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居委会和城镇居民要积极支持市政管理部门,搞好辖区内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安排地下管网,做好规划设计、建设计划和施工组织。

第六条市政管理部门要参加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制定和设计审查,单位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经市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竣工后,由市政管理部门组织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发给合格证,方可办理竣工决算,交付使用,并将有关资料和文件移交县城建档案馆和市政管理部门。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返工。建设项目竣工交接后实行一年期限的保修制度,保修期内因质量产生的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

第七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定期巡视检查,及时养护、维修,保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

单位修建与城市道路连接的专用道路,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八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堆放物料;

(二)在铺装路面上焚烧物品,拌和或存放砂浆、混凝土;

(三)擅自开、改道口,改装人行道板等改变市政设施现状;

(四)擅自设置台阶、门坡、阳台、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指路牌、广告牌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在道路上擅自停放机动车辆;

(六)其它擅自占用、挖掘、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九条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维修费。

第十条城市道路不得作集贸市场和停车场。

第十一条报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等各项规定。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恢复道路原状。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占用期限的,必须提前十五天按照原审批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

第十二条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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