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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生育社会保险的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前款所称企业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企业必须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本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区医保处)负责基金的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五条区财政、卫生、物价、地税、计划生育、经贸等行政部门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区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区生育保险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第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生育津贴标准。正常顺产津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3个月,晚育顺产津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个月;正常难产津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3.5个月,晚育难产津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5个月。

(二)女职工怀孕3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向区医保处报告备案,在定点医疗机构围产保健,因生育所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生育医疗费实行总额控制,顺产按市区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1.6个月、难产按3个月封顶,超过封顶线的部分由个人自付,低于封顶标准的按实报销。

超出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职工本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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