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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后备干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合理,能够担当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重任的、年轻优秀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以下简称后备干部)队伍,加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保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拔后备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的原则;

(七)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

(八)统一调配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选拔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领导班子,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省、市(地)两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

第二章后备干部的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同级副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正职,也可列为上一级正职的后备干部;

(二)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下一级正副职;

(三)国有重要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员,根据其从事领导工作的资历,可列为一定层次的后备干部;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省部级后备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有基层领导工作的经历;

(六)身体健康

第三章后备干部的数量和结构

第六条后备干部一般按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副职1∶1的数量确定。

第七条后备干部队伍应形成合理结构:

(一)省部级后备干部一般应以45岁至50岁的干部为主体,45岁以下的干部,部委要有1至2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有3至5名;市(地)级后备干部一般应以40岁至45岁的干部为主体,40岁以下的干部要有相应数量;县(市)级后备干部一般应以35岁至40岁的干部为主体,35岁以下的干部要有相应数量

(二)后备干部名单中,比较成熟、近期可进领导班子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省、市、县三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应分别不少于10%、15%和20%。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也要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需要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的党政领导班子,其后备干部中应有少数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后备干部队伍中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确定。政府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非中共党员干部。

(四)后备干部队伍应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

第四章后备干部的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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