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以下简称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培养造就一支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年轻优秀、有发展潜力的后备干部队伍,加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后备干部队伍应当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
第三条后备干部工作必须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原则,还应当做到:
(一)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
(二)坚持备用结合、实行动态管理;
(三)服从工作大局,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后备干部: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委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后备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后备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领导成员的后备干部。
第五条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任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其后备干部的管理与干部管理权限一致。
第二章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同级副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正职,也可列为上一级正职的后备干部。
(二)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下一级正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副职,也可列为上一级副职的后备干部。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级以上后备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有基层领导工作经历。
(五)身体健康。
第三章数量和结构
第八条后备干部的数量一般按照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和副职1∶1的比例确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中情况特殊的单位,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比例可以灵活掌握。
第九条后备干部队伍应当形成合理结构:
(一)省部级后备干部一般应以50岁以下的干部为主体;45岁以下的后备干部,中央和国家机关个部门一般要有1至2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要有5名以上。其他各级后备干部要按照中央关于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要求,保持合理的年龄结构。
(二)后备干部队伍中,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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