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条例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肃党的组织纪律,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违反《条例》规定,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和违反《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纪律的,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同级党委(党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第三条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者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对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条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对提议者给予批评教育,对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条党委(党组)领导成员个人决定干部任免的,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条部门和单位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干部决定的,对该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并责令执行;经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仍不执行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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