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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一、为加强机关效能投诉工作,根据《厦门市改进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规定》(市政府94号令,下简称《规定》)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成立厦门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通知》(厦委办[2000]037号)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在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向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三、厦门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职责是:

1、受理人民群众对本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投诉;

2、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3、组织、协调、督促各区和市直各单位调查、处理涉及本区、本单位的效能投诉问题;

4、对各区和市直各单位的机关效能投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5、负责机关效能监督员日常工作联系和活动安排事宜

四、厦门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在工作中可以行使以下权限:

1、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投诉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要求与被投诉单位和个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投诉调查;

2、责令被投诉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的行为;

3、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纠正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4、根据检查和调查核实情况,建议有权机关对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人员,建议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

五、投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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