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肃党的纪律,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意识,约束和规范各级组织及决策者的用人行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干部选拔任用失察失误,系指党组织和干部管理部门,违反《条例》规定选拔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或违背干部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第三条对干部选拔任用失察失误的组织及个人,将依照本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五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查实后,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1、提出的考察对象未经过民主推荐的;
2、民主推荐的组织者,不按《条例》规定履行推荐程序或违反《条例》规定圈定参加推荐的人员,不如实汇报民主推荐结果或未经组织批准泄露推荐情况的;
3、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不如实汇报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党委(党组)会研究情况及使用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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