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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员会机关人事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工勤人员的科学管理,提高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促进机关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人事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事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严把入口,疏通出口,加强管理,提高素质”的要求,进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条人事管理工作在省政协党组、省政协机关党组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办公厅人事处具体承办人事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在新的人事管理办法未确定之前,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二、调入与录用

第五条机关处室需要补充人员,由人事处根据编制、职位缺额和工作需要,提出年度补充方案,征求主管副秘书长意见,报秘书长批准实施。

第六条机关进人的程序:

(一)处级人员的调任。由人事处进行严格考核,提出具体意见,提交党组会议决定。

(二)具备国家公务员资格人员的调入由人事处考察并提出意见,提交机关党组会议决定

(三)其他非国家公务员人员进入机关。按照公务员录用的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省有关部门组织考试后,由人事处根据考试结果,进行严格考核,提交机关党组会议决定。

(四)选拔应届高等学校毕业的大学生、研究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勤人员的调入。严格按照规定的机关编制比例限额和省人事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确因工作需要雇用临时人员,须经人事处同意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使用手续,由人事处核发临时工资。

雇用临时人员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须再办理使用手续。用期内,用人部门对雇用临时人员的教育管理负全责,根据工作情况,可以终止使用。

三、考核与奖励

第八条工作人员的考核原则、内容及标准,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执行。工勤人员的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执行。

优秀等次的比例,分别按各职务层次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4%的确定,最多不超过15%。

第九条平时考核办法:

(一)根据职位责任由本人对每天完成主要任务如实填写在《国家公务员平时考核手册》或考勤记录上,月末和季末进行小结

(二)处室主管领导按月和季度对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平时记录情况检查并作出评价。人事处组织抽查。

(三)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每年12月底前,根据工作记录写出全年工作总结,经处室主管领导审核后,将《国家公务员平时考核手册》或考勤记录交机关考核委员会备考,并以此作为本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年度考核的程序:

(一)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在翌年初进行,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厅级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进行。

(二)处级领导人员和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述职,在本处室进行。述职时,按照先领导后非领导职务人员排序。。

(三)主管领导介绍被考核人平时考核的情况,组织评议,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处室主管领导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

(四)机关考核委员会对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公布考核结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和不合格等次的,应予以降职或不发年终奖金。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作人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工资。工勤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全体职工大会上进行表彰奖励

四、考勤与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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