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问题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房屋拆迁工作,规范房屋拆迁管理和实施,依法行政、依法拆迁,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拆迁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房屋拆迁进程,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房屋拆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职能,落实责任
1、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力量,集中精力抓好拆迁管理,负责拟定房屋拆迁政策;审核市重点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测算、核定具体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成本;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对城镇净地出让项目和征用土地项目的房屋拆迁,由市国土管理部门落实拆迁安置资金、落实拆迁安置用地,并根据拆迁法规规定,对所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充分授权,支持、督促、配合拆迁实施单位及区属各部门的工作,及时帮助拆迁实施单位解决工作困难,共同搞好拆迁工作。
3、将房屋拆迁裁决权、行政强拆实施权下放给各区政府(管委会)。拆迁裁决权下放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委托,各区政府(管委会)仍以市房管部门名义进行;需要实施行政强拆的,按照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4、适当提高拆迁代办费标准,对提前完成拆迁任务的单位及安置过程中节约安置用地、安置房源、拆迁成本的单位进行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定。
二、拆迁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拆迁市场准入原则
加强房屋拆迁单位和拆迁估价机构的资格管理、市场准入管理。拆迁入委托拆迁的,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当事人委托进行拆迁估价的,应当委托具有房产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估价。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拆迁工作规程依法实施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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