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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为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

252号,以下简称《裁决规程》),现就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裁决规程》第七条规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听证,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中,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项目拆迁总户数的40%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在受理拆迁人裁决申请前,应当组织听证

(二)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在举行听证5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通知裁决申请人、裁决被申请人。区、县国土房管局视情况还可邀请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受委托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听证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组织;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由该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听证包括以下程序: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2、记录人核实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会纪律;

3、裁决申请人就申请裁决的理由、依据等情况作出说明;

4、裁决被申请人陈述意见;

5、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当事人陈述结束、听证当事人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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