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举借、使用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债务项目管理
债务责任主体举债之前必须向财政部门和投资审批部门提供项目建议书及相关资料,要详细说明项目的资金来源、举债规模、偿债资金的落实情况和项目的预期效益。财政部门会同投资审批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审核,特别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核,若项目资金来源没有落实,则投资审批部门不予立项。对立项项目投资实行概算、决算审核;并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批准后转为固定资产移交相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债务规模确定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控制在与当地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的额度内。控制性债务额度,由财政部门按照省政府规定政府性债务的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三个监测指标,以及政府债务余额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当年地方可支配财力计算提出,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确定,并经市人大备案或批准。
三、债务管理
(未完,全文共1747字,当前显示51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