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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的探索与思考

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退出事宜既是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又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题中之义。据介绍,广东省顺德确认全征地的股份社可解散,目前容桂街道已有部分股份社实施终止。而从浙江省宁波市的实践情况来看,已先后有余姚市兰江街道南郊股份经济合作社、江北区庄桥街道邵家股份经济合作社、北仑区戚家山街道青峙股份经济合作社、海曙区段塘街道丁家股份经济合作社相继宣告终止。根据对上述4家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终止条件、操作程序以及相关问题处置等情况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度分析,还需要对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终止退出事宜作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结束其历史使命,不再需要履行其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从法律条款来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十分明确:已撤村建居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程序予以终止: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三)农村社区全部划入城镇建成区;

(四)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均等化。从宁波市江北区的实践结果进行分析,对已融入城市化、无发展空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具备以下六个条件的可以实施终止:资产总量较少且无稳定收入来源;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全部被征用;已完成撤村建居工作;全村已整体拆迁安置;合作社成员已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户口;所有成员已办理养老保障手续。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需解决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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