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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办法 海域管理办法

浙江省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办法

浙海渔发〔2006〕9号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保障海域的可持续利用,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高海域使用论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海洋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开展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及与此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从事海籍测量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及从事海籍测量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监督。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及证书由国家海洋局统一管理,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监督管理工作。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由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资质单位应从内部加强对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审核机制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一)甲级资质可承担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承担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二)乙级资质可承担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三)丙级资质可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第六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实行年审制度。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范围内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年度审核工作。

审核根据国家及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及标准进行,并根据需要对资质单位进行抽查。

审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档。审核结果报国家海洋局,由国家海洋局作出年审结论。

第七条论证单位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审核材料时,除国家海洋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单位建立的论证工作质量审核、质量保证的相关文件;质量把关审核机构人员名单、论证报告书(表)审核责任人名单

(二)当年完成的海域使用论证项目名称及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

第八条论证单位在承接项目论证业务时,应按市场规则,公开、公平竞争。不得通过商业贿赂或向项目建设单位承诺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论证业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用海申请人指定论证单位。

第九条海域使用论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项目用海对海洋资源、环境以及对其他用海活动的影响程度,分别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下列用海项目必须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一)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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