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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查处大案要案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二条县反腐败查处大案要案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县反腐败工作中重大问题和查办重大腐败案件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促进反腐败工作深入进行。

第三条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和县委常委、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编办、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政府法制办、县信访局等部门领导同志以及县纪委分管案件的副书记组成。

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纪委,办公室主任由县纪委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担任。具体业务由县纪委案件检查室承办。

第四条协调领导小组依照党内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处理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县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安排部署和重大问题;

(二)协调查处涉及党政领导干部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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