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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中财政转移支付的作用]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

[摘要]当前,基础教育均衡发展问题矛盾日益突出,城乡均衡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建立规范的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更大财政责任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有力举措。当前,大家对财政转移支付在缩小基础教育地区差异方面取得了比较一致的认识,而缩小城乡差距方面则目标不很明确。本文对如何加强财政转移支付对基础教育城乡均衡发展方面的作用做一探讨。

[关键词]基础教育城乡均衡财政转移支付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是一项伟大的基础性工程,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这一事业取得了阶段性的突出成就。截止到2008年底,实现“两基”验收的县(市、区)累计达到3038个(含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207个),占全国总县数的99.1%,“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99.3%;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54%。但是,有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基础教育资源在城乡之间的配置表现出明显的不均衡,我国城乡基础教育表现出明显的发展不平衡态势。众多学者探讨了财政转移支付在促进基础教育区域均衡发展方面的重大作用,但是对其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中的功能认识却不足,本文正是为了突出强调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在这方面的作用。

一、我国基础教育普及工作取得了突出成就,基础教育均衡发展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公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12月30日,《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在国家科教领导小组会议上审议通过。

2005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下发,要求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并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率先在西部实施。同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五届全面全民教育高层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宣布,从2006年开始,中国将用两年时间在农村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学杂费,同时积极解决成千上万进城就业务工农民子女的上学问题。

2006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全面构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同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法制轨道。《义务教育法》第六条明确提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010年1月初,教育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就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巩固普及成果、着力提高质量、促进内涵发展新阶段的有关工作做出部署,提出力争在2012年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到2020年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

从这一系列教育政策和改革措施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义务教育普及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适龄儿童入学的问题已基本解决,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问题则日益凸显,社会各界呼声日高,该问题已提上改革的议事日程。

二、当前我国基础教育城乡均衡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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