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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旅游纠纷的人民调解机制【本土资源与人民调解机制的互动实践】

摘要: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重视本土资源。峨边的人民调解机制在实践中主动吸收以“德古”为代表的本土资源,其制度设计与创新体现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践的运作:德古的聘任条件、德古调解纠纷种类、德古的调解原则、德古调解职责、德古调解纪律、德古考核制度、德古奖惩制度、德古定级标准、德古定级程序、德古级别取缔等。未入编的“德古”与“毕摩”解决纠纷的活动应该依据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毕竟,其解决纠纷的活动发挥了社会控制的功能。当然,未入编的“德古”与“毕摩”解决纠纷的活动不能违背自然法则。

关键词:本土资源;德古;人民调解机制;互动实践;“峨边”模式

中图分类号:d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4-0243-05

一、引言

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是彝、汉杂居的彝族自治县。峨边属大山区,山高坡陡,群众居住分散。交通不便(从最远的村到当地乡政府所在地需步行近一天时间),信息不是特别畅通。

在中国的法治建设路径选择上,主要有两种观点——法治论者与本土资源论者。笔者比较赞同本土资源论者的观点。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重视本土资源,“在中国的法治追求中,也许最重要的并不是复制西方法律制度,而是重视中国社会中的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有用的法律制度。否则的话,正式的法律就会被规避、无效,而且可能会给社会秩序和文化带来灾难性的破坏”[1]。

所谓“民间权威”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民间权威(在凉山彝族世俗权威一般为“德古”,宗教权威为“毕摩”)的主持下,主要以民间法为依据,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一种方式。“民间权威”型纠纷解决机制在彝区以往的岁月里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据了解,经‘德古’调解而终结的案件很少反悔的”[2]。目前仍在发挥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变迁,熟人社会慢慢成为“半熟人社会”,其作用的范围与效力有所下降,其本身也显露出一些缺点,如个别“德古”违规收取高额的中间调解费;个别“德古”过度调解而导致的纠纷升级问题;由于“德古”调解依据——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而导致的“双重司法”问题;“口头协议”的效力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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