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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五篇

【篇一】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利,根据xx省农牧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教育厅、文化厅、卫计委、体育局《关于转发农业部等九部委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xx农牧发﹝20xx﹞60号)文件,安排对农村集体资产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为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三变”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根据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三变”改革工作需要,本次清产核资范围主要包括:一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型资产等物质性资产,按照农业部等九部委印发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清查重点包括未承包到户的资源型资产、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新形成的未纳入集体统一核算管理的集体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气候资源、民俗资源、村落资源、古树资源、历史文化资源等自然人文资源资产,按照农村“三变”改革工作要求,各村按照登记表格(表样见附件)进行清查核实,明晰产权,逐村或逐户造册登记

二、清产核资工作时限及步骤

全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20xx年1月开始至20xx年6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xx年1月—3月)

1、成立机构。每个村成立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村级财务人员、财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理财小组成员、村民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配合乡镇清产核资工作组做好本村的清产核资工作。

2、政策宣传。各村要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解读好政策精神和工作要求,动员发动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清产核资工作。

3、业务培训。各村要指导帮助各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全面把握政策界限、深刻理解政策精神、准确理解各项指标,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步有序推进,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实施阶段(20xx年4月—6月)

本阶段主要任务是。清理核实、价值评估、产权界定、公示确认、审核备案、建立台账、汇总上报等工作。

1、清理核实。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的要求,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资源性资产清查与土地、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和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次登记清理表,其中资产负债表镇级指导使用企业资产负债表进行清理登记。

2、价值评估。对清理出的以前没有纳入账内核算或无法取得购建成本资料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对清查出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进行价值重估。特别是长期借出、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资产,以及被侵占的资产等重点进行价值重估,确定集体资产价值总额。评估工作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机构,或由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村民代表组成评估小组,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实施评估。资产评估和价值重估结果要报镇经管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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