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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方案

为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清产核资对象

全镇17个村(社区)、社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村(社区)、社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办、合办且控股的企业或者组织等。

二、清产核资范围

本次清产核资范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1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全部资金、资产、资源(包括未纳入财务核算的资金、资产,以及未明确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主要包括:

1.资金。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应收、应付款项等。

2.资产。主要包括。一是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农业机械、建筑物等二是乡村道路、桥梁、农村水利工程及农田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三是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共服务中心、养老、教育、文化、卫生等设施四是集体投资或兴办经营实体应享有的资产份额五是接受捐赠或无偿拨入的财物六是商标、商誉、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3.资源。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宅基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等建设用地,荒山、荒滩、荒沟、荒丘等未利用地;既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土地,也包括已经明确到户的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含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宅基地。

三、重点任务

(一)摸清底数。进村入户调查核实,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本次清产核资的“三资”类别、数量、来源、去向和管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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