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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宅基地登记发证条件程序

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三政办发〔2014〕131号

关于印发推进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推进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

关于推进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为开展农村确权赋权工作,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村宅基地用益物权,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

73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

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

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农村确权赋权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建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必要前提;是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是创新农村宅基地制度,规范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建立土地管理长效机制的迫切需要。近几年,由于历史原因,农房违法建房多、权源资料缺、争议调处难以及农民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我县的农村宅基确权登记发证率与省市要求和宅基地权益保障需求仍有一定的距离,各乡镇(街道)、村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定工作计划,按照自觉践行群众路线,切实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实际情况,力争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在2015年底前实现全覆盖。

二、因地制宜,妥善处理宅基地管理的历史遗留问题

各乡镇(街道)要贯彻落实浙政办发[2014]73号和浙土资办[2014]93号文件精神,按照“一户一宅、符合建房条件”的前提下,严格宅基地认定标准,妥善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

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直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若已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3.总登记时错登、漏登且未扩建、翻建的农村宅基地,经所在村、乡镇(街道)同意并公示,可按实际使用面积重新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4.属政府确定地质灾害防治、下山脱贫或海岛迁移范围的农村村民,通过跨村购买、获赠等方式取得本县域范围内的合法住房,且原所在地无房或原宅基地落实处理政策后符合建房条件的,报请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备案,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土地登记簿、表册、证书注记相关信息

5.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升学、服兵役、婚姻、就业、投靠、服刑等正常人口迁移成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合法住房,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土地登记簿、表册、证书注记相关信息

6.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自愿利用合法住房进行调剂,调剂双方符合建房条件,且宅基地面积不超过当地规定用地限额的,报经当地乡镇(街道)备案,按调剂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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