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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区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辽宁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2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15号)精神和《大连市体制创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大体创字〔2017〕1号)、《大连市体制创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完成公司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大体创办字〔2018〕10号)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全面深化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公司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区属国有企业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全部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工作内容

1.按照省市有关要求,新区已于2017年底对区属一级企业

—1—进行了清查梳理。企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自辖的区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实施改革,于2018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一级企业公司制改革工作,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文化企业以及“壳企业”和正在事转企的企业)。

2.按照“一企一策”原则,部分区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拟进行混合所有制或其他形式改制的,可以按照国家、省市企业改制政策及新区企业改制工作流程操作,争取在2018年底前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

3.对新区其它二级及二级以下区属国有企业采取分类推进的方式进行改革。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下属企业具体情况,可以参加本次企业公司制改建,也可采取重组、出售、改造和兼并等多种改制形式,按照国家、省市企业改制政策及新区企业改制工作流程,争取一至两年内全面完成改制工作。

三、规范操作

1.制定改制方案。各企业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关系、股权结构、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安排、职工安置、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制(修)订公司章程。

2.确定注册资本。对于2018年6月30日前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2—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行资产评估;如企业没有上年度审计报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抽取有资质中介机构实施清产核资与财务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如企业净资产值小于原注册资本金时,应以原注册资本金为基础确定,不足的部分由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企业认缴出资。工作程序:进入改制程序、制定改制方案、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意见、报批、工商变更登记。

3.改制为股权多元化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进入改制程序、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制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意见、报批、进场交易等各项程序,并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认缴出资或作价的依据

四、政策支持

对于2018年6月30日前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按照下列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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