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及所属在京单位接收
第一篇: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单位接收【发布单位】
人事部
【发布文号】
人办发[1996]15号【发布日期】
1996-02-13【生效日期】
1996-02-1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及所属在京单位接收中专以上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1996〕1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在京单位接收中专以上毕业生的管理工作,保证接收质量,提高办事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根据人事部下达的指标数量及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做好本系统的指标下达及使用工作。
各部门不得超计划接收毕业生,超计划接收的毕业生不予落户。若有特殊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向人事部申报追加计划,按所下计划接收毕业生。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指标不得混用。
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单位原则上不接收非北京生源的自费生、中专生,因特殊情况需接收的,要提前报人事部审批。经人事部同意后,再与毕业生签订协议。
高校应届毕业生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按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已派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单位的中专以毕业生,在京内部委单位之间调整的,要由双方部委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
四、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接收的毕业生,由部委人事司行文报人事部审批落户。各部门填写毕业生落户名单,接收单位要与毕业生计划申报单位名称相一致。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接收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均落集体户口。落户过程采取集中办理的方式,在当年9月5日至15日一次报齐,有特殊情况的在10月20日至30日办理。
五、拟接收有子女的硕士以上女毕业生,其子女可以随迁。申报落户时,需在落户名单备注栏内注明随迁子女基本情况,同时附子女出生证。
199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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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职责及各机构直属单位职责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省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县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法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各内设机构职责:
1、厅办公室
(1)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2)承担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政务公开和综合性文件起草等工作;(3)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2、厅人事处
(1)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2)承办协助管理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的有关工作。
3、规划财务处
(1)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2)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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