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对口支援办):
为贯彻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根据《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119号)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一批全国就业扶贫基地
(一)遴选目的
充分发挥就业扶贫基地的示范效应,引领带动更多企业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发布就业扶贫基地的用工岗位信息,为各地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农村贫困劳动力自主求职提供帮助。
(二)遴选原则
政府广泛动员,企业自主申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择优推荐。
(三)遴选范围
具备遴选条件的各类企业均可申报。
(四)遴选条件
1.热心社会公益、具有社会责任感;
2.能够提供适合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岗位,并愿意接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推荐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
3.能够吸纳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数量不少于30人;
4.职业培训制度较为完善,积极开展员工技能培训;
5.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与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少在1年以上;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为A级;
6.劳动关系总体和谐,近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职业安全卫生制度比较健全,管理规范,近年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7.生产经营比较稳定,近年来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无经济、法律纠纷;有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注重人文关怀。
(五)遴选程序
1.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照上述基本条件,组织开展遴选工作并择优推荐;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汇总各省份报送的就业扶贫基地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六)有关要求
(未完,全文共2374字,当前显示77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