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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尼僧寺院经济结构与模式初探

尼僧是藏传佛教文化的一个重要载体,作为女性群体的尼僧,不仅属于宗教学的研究范畴,同时也是社会关注的妇女问题所在;同样,尼僧寺院也是藏传佛教寺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众所周知,作为藏区社会的一种特殊的经济实体,藏传佛教各僧尼寺院的经济结构与社会各界发生着密切的经济联系,虽然各地藏传佛教寺院“自养”活动已逐步展开,寺院经济结构也日趋完善,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经济方面的限制和世俗对女性的偏见,藏传佛教尼僧寺院的规模都偏小,这就使得尼僧寺院在“自养”活动开展的背景下,寺院经济的发展对内出现管理及经营的落后,对外又面临着来自男僧寺院强大的竞争,其寺院经济结构不可避免地出现很多不合理的现象。研究尼僧寺院经济对于增加藏区各地尼僧寺院的收入,改善尼僧们的生活条件,增加民族地区社会财富等问题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8世纪,随着吐蕃赞普赤松德赞的王妃卡钦萨措杰剃度受戒,皈依莲花生大师而成为藏区第一位女性出家者以来,藏区开始出现尼僧。当时吐蕃时期的出家女性大多集中在王室贵族妇女。由于这一时期的尼僧出身尊贵,加之吐蕃赞普出于现实和政治的需要,给予出家僧人优厚的待遇和极高的地位,并特别奖励修习佛法的女弟子。为了使佛教往纵深发展并扎根于雪域藏区,赤松德赞赞普还实行了“三户养僧”制度,即对每个僧人奉献三户属民,以供其衣食之需,僧寺属民均免除差税兵役,供给的生活资料有青稞、酥油、衣服、马匹、纸、墨等,根据所供养对象即寺院僧人的地位不同,供给的生活资料也不同。①(注:东噶·洛桑赤列著,陈庆英译:《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5年,第19页。)“三户养僧”制度以及后来在此基础上衍变而来的“七户养僧”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僧人生活的来源问题,这一制度的推广使藏区百姓都加入到了供养僧尼的队伍中。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僧尼寺院经济的特点是,寺院收入来源单一,全部仰赖王室供给,寺院僧尼缺乏自己生存、发展的能力。

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采取僧尼合寺的形式,因此最早的独立存在的尼僧寺院在何时形成,己难以考证。据第司·桑结嘉措的《黄琉璃宝鉴》记载,格鲁派创立初期便有独立的尼僧寺院。五世达赖喇嘛时期所形成的《十三法典》中规定当时所有尼僧的个人费用都由各自家庭承担。此后,有关藏传佛教尼僧寺院经济结构的史料记载很少。然而结合现状可以看出,《十三法典》中所规定的由家庭承担尼僧生活费用的状况一直延续至今。

1、藏传佛教尼僧寺院经济的生产资料占有形式分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进行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藏区各僧尼寺院走上了新型寺院经济的道路。这一时期,藏区寺院经济的所有制和分配体制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由少数上层僧侣占有多数生产资料和获得主要劳动成果的局面。新型寺院经济原则上是以寺院为单位,利用各寺财力、劳力及所处地理环境资源进行活动的集体经济,有些还以少数个体僧侣私营经济作为集体经济的积极补充。在这一原则指导下,藏传佛教尼僧寺院经济的生产资料占有形式大体分为两大类:尼僧集体所有制和尼僧个体所有制,其中以集体所有制为主要特征。尼僧集体所有制是藏传佛教尼僧寺院经济的主体部分,其生产资料归寺院公共所有;而尼僧个体所有制主要指各级活佛或少数普通僧尼经营的创收活动。根据调查,目前藏传佛教尼僧寺院经济生产资料占有形式有以下几种:

1)寺院公有财产。寺院公有财产指生产资料和资金等归寺院公共所有,是尼僧寺院经济的主体部分。依据各尼僧寺院所处地理环境的不同,一些寺院占有耕地、林地等自然形态不同的地产。例如,笔者2009年5月在位于青海省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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