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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

81302

【发布文号】

闽政[1997]31号【发布日期】

1997-09-15【生效日期】

1997-09-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审批程序规定》

(试行)的通知

(闽政[1997]31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审批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五日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审批手续,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及《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国家允许的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在本省辖区域内进行建设的项目。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三条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项目建设的审批程序: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项目建设应首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选址意见书”,在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后,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项目建议书,其中技改项目向负责技改的经济主管部门申请批准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申请批准项目建议书时,必须按环保、土地审批权限附具同级环保、土地管理部门的环保和用地预审意见。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项目,在取得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后,其中技改项目在取得负责技改的经济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独资项目、合资合作的非经营性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及旅游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合并,以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建议书)申请立项。

(二)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评价报告书(表)

合资、合作经营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报批,在环境评价报告书(表)批准后,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技改项目向负责技改的经济主管部门报批。

(三)城市规划区内合资、合作经营性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区内独资项目、合资合作非经营性项目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评价报告书(表)批准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后,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其中技改项目向负责技改的经济主管部门申请,未经审批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小型项目、技术简单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技改的经济主管部门同意,可从方案设计直接转入施工图设计。工业建设的大、中、小型项目的划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民用建筑小型项目是指按设计等级划分的四至五级工程。

(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其中非农业建设项目使用基本农田的,须在申请建设用地前先申领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建设用地获政府批准后,属行政划拨用地性质的,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属出让用地性质的,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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