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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9〕339号【发布日期】

2009-10-18【生效日期】

2009-10-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文〔2009〕3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八日

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我省企业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质量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质量奖,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福建省质量奖的评审遵循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市场评价、好中选优、不收费和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福建省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五个,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福建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质评委)。省质评委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主任委员,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福建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上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质评委负责研究、确定福建省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六条省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评办),挂靠在福建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福建省质量奖的组织实施工作。省质评办由福建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有关部门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省质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修订)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评价细则

(二)制订福建省质量奖标志管理办法

(三)制订评审人员的管理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库

(四)组织实施福建省质量奖的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其它日常工作

第七条省质评办下设材料审查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材料审查组和现场评审组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监督检查组由相关厅局监察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对整个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未完,全文共3331字,当前显示106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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