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302【发布文号】
闽政[2002]5号【发布日期】
2002-01-28【生效日期】
2002-01-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径向省建设厅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工作,保障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
第三条第三条拆迁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协商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货币补偿金额的依据。
第四条第四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情况及时公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地段等级各类房屋的交易价格行情,为拆迁当事人协商货币补偿金额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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