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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上级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隐患排查治理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督办”原则,建立以工程项目为排查治理主体,广大职工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牵头推进,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各级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第三条各级应将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及时录入股份公司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平台系统(以下简称“平台系统”)。平台系统中的“想到隐患”是指事前识别出的危险源,“发现隐患”是指施工过程中已存在的隐患。

第二章隐患的定义与分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作业环境职业危害等不安全因素。具体分类包括:

1.一般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短时间内能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较大、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项目部(分部)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

一、

二、三级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隐患可能危及1人至9人受到伤害,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工整顿,但限期内经过整改治理即可排除的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隐患可能危及10人至29人员受到伤害,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面停工,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仍不能有效排除的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危及30人以上人员受到伤害,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企业信誉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工整治。

第三章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

1.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监督检查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推进情况

2.定期公布集团公司指导性重大危险源清单,制定指导性控制方案及措施

3.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对本级发现的隐患应及时录入平台系统,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4.及时收集和掌握一级重大隐患信息,监督专项治理方案的落实,对一级重大隐患定期进行公示,必要时及时挂牌督办

5.负责隐患平台系统使用的推行、监督、维护和考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和下发专项通报

6.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其它职能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区域工程指挥部

1.检查、监督本区域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2.定期、不定期对本区域内工程项目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项目整改,并将有关信息委托受检项目部及时录入平台系统

3.对本区域内排查的

一、二级重大隐患及时向两级公司反馈

第七条工程公司

1.指导工程项目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推进情况

2.负责定期发布本级指导性危险源及风险分级清单,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查,对想到的隐患和检查发现的隐患应及时录入平台系统

3.负责对所属项目部(项目分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4.及时收集和掌握所属项目部(项目分部)二级及以上重大隐患信息,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定期进行公示,对一级重大隐患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对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必要时牵头组织制定二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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