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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方法论实证研究(周 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翟 勇)

第一篇: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方法论实证研究(周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翟勇)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方法论实证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翟

上传时间:2008-5-17

一、我国有关动物保护的立法

(一)中国古代动物保护立法

中国古代政治家普遍把保护环境,爱护动物作为王道政治的基点,从夏商起始,经春秋战果,到秦,一直延续到清代,中国的法制有着丰富和深刻的论述。它们至今人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值得珍视。

公元前11世纪,西周在颁布《伐崇令》中规定:“勿动六畜。如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公元前3世纪的大思想家荀况在其《王制》中就有“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金不如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秋孕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尤多,而百姓有余用也;靳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食也”的论述。公元前200多年的秦朝的立法《秦律十八种》中的《田律》就有规定,春天二月禁止到山林中砍伐木材,禁止堵塞河道;不到夏季,禁止烧草作肥料,捕捉幼兽雏鸟,采集鸟卵;仅制毒杀鱼鳖,用陷阱和网捕捉鸟兽,到七月解除禁令。[1]《吕氏春秋》中总结历史经验提出:“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年无鱼”。另外局《逸国书》记载,周文王时,已经把保护水资源作为一项重要的国策,周文王临死前,交待太子的后事中有一条“不骛泽”,这里的“骛”指得是“乱弄”的意思,意在保护水资源。州朝的典章制度的《周礼》书中,还记有多种管理生物资源的官吏:管理山林的“山虞”、管理沼泽的“绎虞”、管理水生物的“渔人”、管理兽类的“兽人”、管理鸟类的“罗氏”、管理鱼鳖、互物(蚌蛤之类)的“鳖人”、还有管理狩猎和动物保护的“囿人”。

秦以后,在西汉宣帝元康三年(公元前63年)夏六月,曾下过一道诏书:“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摘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在南北朝时期,宋明帝泰始三年(公元467年),明令禁止不安季节捕鸟的做法。北齐后主天统五年(公元569年)发布命令,禁止用网捕猎鹰、鹞和观赏鸟类。唐高祖武德元年(公元618年)发布命令,禁献奇珍异兽。[2]据《宋大诏令集》记载,宋太祖建隆二年(公元961年)二月下禁采捕诏,规定春天二月一切捕捉鸟兽鱼虫的工具皆不得携出城外,不得伤害兽胎鸟卵,不得采捕虫鱼,弹射飞鸟,以次永为定式。宋真宗天禧三年(公元1019年)二月专门下禁捕山鹧找,对当时已濒于灭绝的山鹧作严格保护。[3]类似的规定在我国古代各时期主要立法中均有零散的体现,但从未有专门的立法或系统的规定,亦无方法论等基础理论的支持。

(二)我国现行有关动物保护的立法

1,宪法

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指出珍贵的动物是国家的自然资源。将野生动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重要性提到应有的高度。《宪法》中的规定是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

2,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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