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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实行党政同责的意见

意见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配合做好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在我市开展土地例行督察工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在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中实行党政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土地例行督察工作

(一)时间。从例行督察开始至最终验收。

(二)内容。主要是对以往三年各县(市、区)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包括6个方面:

1、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落实情况。重点掌握扩大内需项目、保障性住房、城镇化发展等用地的情况。

2、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履行情况。重点掌握实际耕地保有量、耕地占补、基本农田补划等情况。

3、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重点掌握规划调整和计划指标分配、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情况。重点掌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审批及执行的情况。

5、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土地利用情况。重点掌握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批而未用等情况。

大文件和方针政策,深入领会和落实中国科协第x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nuli力进取,使学会各项工作取得了更大

的发展,学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6、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土地执法情况。重点掌握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划拨决定书签订及履行情况和贯彻落实15号令有关情况。

(三)方式。土地例行督察包括内业核查、实地核查两个方面,分4个阶段:

1、准备阶段。由各县(市、区)政府、国土局准备好核查资料,要求真实、全面、优质。

2、实施阶段。由各县(市、区)政府、国土局派人员配合督察组做好外业核查工作。

3、汇总反馈阶段。由北京督察局列出《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清单》提交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确认。县国土局(2-3天)—县政府(2天)—市国土局(2-3天)—市政府(2天)。

4、督察整改阶段。按照北京督察局提出的整改意见,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限期进行整改。

5、整改验收阶段。整改结束后,由北京督察局进行检查验收。

二、关于土地例行督察实行党政同责的适用

本市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实行党政同责、责任共担、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党政同责原则。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是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国土和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二)责任共担原则。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派出大文件和方针政策,深入领会和落实中国科协第x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nuli力进取,使学会各项工作取得了更大的发展,学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大文件和方针政策,深入领会和落实中国科协第x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nuli力进取,使学会各项工作取得了更大

的发展,学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机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中,应当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原则。对各县(市、区)在督察工作中,因整改组织不力、不到位、不彻底,造成严重影响的,市委、市政府将追究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分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关于土地例行督察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

市委、市政府成立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市纪委书记、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和国土、监察、财政、发改、规划、建设、公检法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主管副市长任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主任,统筹负责土地例行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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