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16、工伤管理制度
16、工伤管理制度
第一篇:
16、工伤管理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
hnyk-aj-16
工伤管理制度
2010-01-01发布2010-01-01实施
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有限责任公司
工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制定了华能营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公司)员工因公负伤的管理内容与要求、职责与权限、检查与考核。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华能营口电厂的工伤管理。第三条引用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职工工伤与职工病残程度鉴定标准》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营口市《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第二章医务劳动鉴定管理
第四条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维护国家法制,及时严肃处理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措施,保障职工生产安全。
第五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职工工伤与职工病残程度鉴定标准》及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文件。
第六条坚决贯彻落实《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发生事故必须调查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调查、统计、分析、上报事故,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反对草率从事,更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给厂及职工本人造成损失。对于发生的与生产劳动无直接关系的比照工伤事件,可不统计上报,但应做好记载。
第七条厂成立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由厂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厂长、工会主席担任,委员由人事部、安全监察部、工会、厂办、财务部、政工部、卫生所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常设机构在人事部。
第八条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称医委会)的责任
1.负责职工因工或非工伤亡的划分事宜。保证因工病伤职工获得合理的医疗及疗养,并享受合理待遇。
2.负责对职工因公致病、致伤职工的治疗、疗养、复工、病休后的鉴定工作。
3.负责对职工因公致病、致伤职工医疗终结及伤残程度的鉴定工作。
4.负责对因公致病、致伤残职工提出安置的意见。
5.监督有关劳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危害职工健康的作业条件、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6.负责收集职工对医务劳动鉴定的意见及有关群众的信访工作。
27.负责与上级工伤鉴定委员会联系业务工作。
第九条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权利
1.有按政策规定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问题以及比照工伤等事宜向厂部和上级提出报告的权利。
2.有权决定因工的医疗终结,终结后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及饮食起居需他人照顾,决定是否向市以上劳动鉴定部门鉴定报批。
3.有权决定对工伤病休职工是否复工或继续病休治疗。对工伤病休职工有权提出治疗、疗养意见。
4.对工伤严重或特殊病情职工,不适应生产需要或影响安全生产时,有权提出适当安置意见。
5.对危害职工健康的岗位,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其整改方案的实施;对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工作场所,有权决定停止工作;对危害职工健康的工种、岗位,有权提出体检和治疗措施,并监督实施。
6.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关于医务鉴定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
第十条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会议,会议内容由人事部提供,会议时间由主任确定。
第十一条医委会决定的问题,由人事部、安全监察部组织落实,并负责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章工伤范围的确定
第十二条职工在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重伤、轻伤(含生产性急性中毒,
下同)。
第十三条职工在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重伤、轻伤。
第十四条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重伤、
轻伤。
(未完,全文共19599字,当前显示142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