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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海南省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8〕97号【发布日期】

2008-07-21【生效日期】

2008-07-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08〕9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成《海南省“十一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总体计划》确定的建设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认清形势。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努力下,我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仍比较低,处理水平比较落后,对生活垃圾处理后产生的有害气体未能妥善控制。目前全省仅海口、琼海市建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其他市、县基本为简易堆放填埋,无法实现无害化处理功能,乡镇垃圾基本处于无序排放状态。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城镇人口的增加,生活垃圾产生量将迅速增长,城镇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给节能减排带来了较大压力,对我省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影响。

(二)统一思想。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对于保护好我省生态环境,加快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实现国务院提出的把我省建设成为“绿色之岛、开放之岛、繁荣之岛、文明之岛、和谐之岛”,实现全省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政府的战略部署上来,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努力改善人居环境。。

二、明确目标,强化责任

(三)明确目标。《海南省“十一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总体计划》(以下简称《总体计划》)中的海口、三亚3个垃圾处理及转运在建项目要在2008年底前竣工投入运营;儋州、文昌、白沙、五指山、万宁、琼海、定安、临高、洋浦、澄迈等10个重点垃圾处理及转运项目,要在2008年上半年完成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2009年下半年竣工投入运营;海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要求在2008年底前完成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2010年上半年竣工投入运营;东方、昌江、屯昌、琼中、陵水、保亭、乐东等7个垃圾处理及转运项目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前期工作,2009年上半年开工建设,2010年上半年竣工投入运营。。

(四)强化责任。省政府决定把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市、县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市、县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已与省政府签署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责任状。市、县政府应将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人,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垃圾处理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进度

(五)科学确定建设方案。各市、县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本着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适用、节俭、因地制宜的要求,对垃圾处理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科学确定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处理工艺,合理确定项目投资。确定的建设方案要符合省的《总体计划》。。

(六)建立联合审批制度。省发展与改革、建设、水务、国土环境资源等部门要成立垃圾处理项目联合审批小组,研究制定联合审批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在严把审批质量关的同时,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各市、县要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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