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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汕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合集五篇]

第一篇:中国民族汕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汕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减轻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政府补助与参保人缴费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第三条居民医保只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医疗账户。

第四条统筹基金以各县(市、区)政府(含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下同)为统筹单位,实行独立核算、收缴、管理和支付。

统筹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各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

第五条参保对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未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和18周岁以上未享受公费医疗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等。

居民医保以家庭或学校为参保缴费单位。申请参保的,家庭内和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全员参保。

第六条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是参保人因患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所发生的部分基本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统筹基金的征收、核算、待遇支付和管理工作,负责办理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登记造册、建立征收台帐、管理参保人资料和业务咨询等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管理(事务)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所”)协助办理具体参保登记等业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统筹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

(二)省、市、县级财政补助的医疗保险资金;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它收入

第九条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

(一)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本市城镇户籍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居民和18周岁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年缴纳60元(每月5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年缴纳120元(每月10元)。

年龄界定以参保当年6月30日的计算值为准。

(二)各级政府建立财政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支持机制,在中央、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各级财政对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

(一)项规定的标准,对单位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统筹基金及其利息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十二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于每年1月至6月底办理下一社保年度的参保或续保手续,大中专及技工学校新入学学生,每年9月办理参保手续。

居民医保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保年度。

第十三条办理参保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1、城镇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

2、身份证(二代)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身份证(二代)标准的彩照;

4、年满18周岁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参保人,须提供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等人员须持民政、残联等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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