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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三维审批规划管理试行意见

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各相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规划管理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2013年1月5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规划管理试行意见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和《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以确保规划实施、优化空间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在本市建设项目规划行政审批工作中推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规划管理,并制定本试行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试行意见所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规划管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提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时,对属于本试行意见确定的适用范围的,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审理环节,告知其一并报送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内容的三维模型电子文件,并在法定工作时限内综合各项审核结果,做出行政审批的决定。现结合本市实际,确定采用以下适用范围:

(一)2013年3月1日起,对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规划管理试点区域范围》(附件1)确定的受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试行三维审批规划管理

(二)根据试点区域范围推广情况,进一步研究在全市范围内划定的合理区域内,综合考虑项目性质、规模、影响等因素,全面推广设计方案三维审批管理系统

第三条(适用环节)

本试行意见所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规划管理涉及以下行政审批管理环节:

(一)核定规划条件环节。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设计要求》等规划管理设计条件文件中,审理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相关阶段审批申请报送时需一并提交符合审查数据要求的三维模型电子文件。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咨询环节。按规定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审批前咨询服务的申请,对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三维模型电子文件,各相关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提供有关咨询服务并出具书面咨询意见。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环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针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三维模型电子文件按程序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竣工验收环节。审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送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三维模型电子文件,核发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书面整改意见,并将符合验收要求的三维模型电子文件移交相应技术部门进行基础模型数据库更新工作。

第四条(工作职责)

推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是一项涉及行政审批、基础数据库建设、审批平台提升、审核技术提高等多方面的系统工程。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测绘院、信息中心等技术支持部门,以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共同推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工作的实施。

(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规划管理的推进工作,并负责市局审批的建设工程三维审批的具体实施

(二)各区县规土局负责管理范围内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管理的具体实施

(三)市测绘院配合推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管理的实施,具体负责全市规划基础信息模型库的建设及维护工作

1.制定并完善三维模型数据标准,包括《三维现状模型建模标准》、《电子报建模型制作技术实施标准》、《三维竣工验收建模数据标准》

2.建立与市局审批平台系统数据交换的工作流程机制,配合做好建设单位报送的三维模型电子文件的数据接收及数据标准审查、入库工作;加强与审批管理部门的联系,做好包括审批平台运调用、更改、交换等模型数据运用的技术支持

3.根据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关于三维审理层次深度、适用范围、适用模型分类标准等技术要求,完善有关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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