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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黔府%E5%8F

第一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黔府%e5%8f【发布单位】

贵州省

【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9〕3号【发布日期】

2009-01-14【生效日期】

2009-01-1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09〕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经济发展和自然条件等方面因素影响,我省农村地区、乡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普遍存在,重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夯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势头,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是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解决好农村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意义,针对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基础和条件脆弱,农村公路建设欠帐较多,农民出行难、出行贵、出行不安全现象大量存在的实际,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向农村倾斜,努力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深入开展,不断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保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创新机制,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整合现有的管理力量,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理,在每个乡(镇)明确或聘请1―2名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基础上,采取措施将管理向乡村两级有效延伸,将行政村的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明确为本村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并由县(市、区)财政予以必要的经费补贴。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乡(镇)派出所、交警大(中)队、安监站人员、农机安全管理人员、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作用,构建起既有分工、又有协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公安、交通、农机、安监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各部门间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例会机制和工作协作机制,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沟通,齐抓共管,形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的良好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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