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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开放带动 战略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

【发布单位】

贵州省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9〕34号【发布日期】

2009-04-02【生效日期】

2009-04-0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3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增强意识。各地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杂志等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消防法》的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普及消防法律、法规知识,为《消防法》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都要大力组织开展宣传、学习活动,使《消防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各地各部门要组织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集中对《消防法》进行学习,全面了解掌握在火灾事故预防和灭火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任务,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和消防安全意识,增强依法管理消防工作的能力。要举办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监督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消防法》培训班,强化企业的消防安全自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


(未完,全文共2227字,当前显示6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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